集中宣判!就在南昌一地!
近日
南昌县法院集中宣判
4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基本案情
涂某、万某、罗某、李某四人因“手头紧”,在得知“跑分”“刷流水”来钱快、赚钱多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借,通过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U盾、刷脸支付等方式为 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4人从中赚取人民币4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佣金分子币。
涂某提供的7张银行卡进账流水达人民币1800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人民币8400元分子币。
万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进账流水达人民币42.6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人民币6.2万元分子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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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进账流水达人民币65万元,其中涉诈资金人民币5.9万元分子币。
李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进账流水人民币286.4万元,其中涉诈资金人民币1.6万余元分子币。
法院审理认为
涂某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子币。
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判处涂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罗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分子币。
01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子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分子币。
02
法官提醒
长期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难度大、诈骗资金难以追回,一个重要原因是涉案的电话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电信诈骗分子为确保安全,往往借用他人实名的电话卡实施诈骗活动,再利用他人实名的银行卡分收赃款,待赃款“洗白”后便逃之夭夭分子币。
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关键环节分子币。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来源:南昌县人民法院
编辑:陶含 审定:黄青核发:邹建斌
点个和
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分子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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