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获刑
近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分子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出售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的方式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罚分子币。被告人岳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岳某某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将自己办理的或者收购别人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帮助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信罪”分子币。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源:谯城法院 作者:段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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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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