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了,南康仨95后小伙跑分被判刑~

Connor 币安binance 2022-11-17 170 0

“跑分”不是兼职,极有可能触犯刑律分子币。近日,南康区法院判决一起因参与“跑分”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肖某、徐某、袁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7个月和6个月。

2022年5月9日,1997年出生的肖某,明知他人会将银行卡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仍以给付“跑分”资金2%为条件,收取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相关支付密码等用于“跑分”,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转入诈骗资金37900元分子币。同年6月6日,肖某以给付介绍费的方式让1998年出生的徐某寻找卡主进行“跑分”,徐某遂介绍1999年出生的袁某,袁某提供银行卡和必要的身份验证参与“跑分”。

经查,袁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直接转入被诈骗资金59500元分子币。同年6月14日,袁某被传唤到案,肖某、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证,肖某共计非法获利600元、袁某共计非法获利800元。归案后,肖某、袁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据悉,肖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刑。9月,肖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上家抓获归案。

南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徐某、袁某明知上家是以“跑分”方式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然介绍或者直接提供银行卡给上家,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子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综合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

“跑分”是网络黑产犯罪产业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即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利用或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并从中牟利分子币。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为违法“跑分”提供服务,不仅对银行卡、电话卡的使用、征信及金融贷款有影响,甚至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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